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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了一則行政處罰,以下是案件詳細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嵊衛(wèi)公罰〔2024〕24號
案件名稱:紹興市語涵物業(yè)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場所經營期間水質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案
被處罰人名稱:紹興市語涵物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稱:劉某
主要違法事實:1、嵊州市白鷺金灣人工游泳池由紹興市語涵物業(yè)有限公司承包;
2、紹興市語涵物業(yè)有限公司承包的嵊州市白鷺金灣人工游泳場所經營期間水質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已構成違法。
行政處罰的依據:《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通過財政支付平臺提供的二維碼支付寶掃碼進行繳款或者匯入嵊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嵊州市衛(wèi)生健康行政執(zhí)法隊,開戶行及賬戶名為嵊州市農商銀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嵊州市衛(wèi)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4年8月15日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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