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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我不到庭,你能拿我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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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蘭于 2025/09/17 08:49:04 發(fā)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法治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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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到庭、拒收法律文書
個別當事人認為
只要不出現(xiàn)、不承認
就能阻止訴訟程序的推進
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張三和李四系朋友關系。2023年,李四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張三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承諾2023年年底歸還。借款到期后,張三多次向李四追索未果,遂訴至法院。
經(jīng)法官電話聯(lián)系,李四承認借款50000元事實,但現(xiàn)在無力償還。開庭當天,被告李四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后,法官多次聯(lián)系李四,李四不再接聽電話及回復微信消息。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判決被告李四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三借款5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xù)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jīng)提交的證據(jù)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及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收到法院傳票后,應當以積極的心態(tài)面對,依法參與訴訟流程,配合查明案件事實。采取推延、回避等方式拒不到庭參加庭審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僅不能阻止訴訟程序,反而可能因怠于行使答辯、舉證、陳述等權利損害自己的利益。
來源:綜合宜豐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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